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活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日前,《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事故灾难或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办法共五章39条内容,明确了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响应流程等。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在预防准备和监测预警方面,办法明确,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的园区和工业企业集聚的其他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分级防控和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完善事故废水快速拦截、收集、储存和转运体系。在保障和监督方面,办法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来源:江苏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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