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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4-09-19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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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这些村,即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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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泰拟征告〔2024〕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广陵镇曹市村四组,木行村十组、十一组、十四组、二十二组、二十三组、二十四组、二十五组,张拾村村集体、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九组、十组,广陵居委会十三组、十四组、十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以京沪高速公路广陵枢纽至靖江枢纽段扩建工程(泰兴段)地块现状调查表为准。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亩、建设用地 4.7万元/亩、未利用地 3.29 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泰兴市京沪高速公路广陵枢纽至靖江枢纽段扩建工程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一并公告,委托涉及乡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泰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x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4年6月28 日至2024年7月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2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联系人:张女士;电话:0523-8012562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联系人:张女士;电话:0523-8012562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京沪高速公路广陵枢纽至靖江枢纽段扩建工程(泰兴段)地块勘测定界图
       2.京沪高速公路广陵枢纽至靖江枢纽段扩建工程(泰兴段)地块现状调查表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1.png 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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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奕 版主 2024-7-5 09:23:53
沙发 IP:江苏泰州
泰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泰拟征告〔2024]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滨江镇卢碾村北叶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以泰兴市天星大道北侧、沿江大道西侧地块现状调查表为准。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泰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亩、建设用地 4.7万元/亩、未利用地 3.29 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该地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泰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x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 2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2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523-80738787)。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523-8073878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泰兴市天星大道北侧、沿江大道西侧地块勘测定界图
       2.泰兴市天星大道北侧、沿江大道西侧地块现状调查表

秦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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