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公告
(2022)苏1283执5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兆圣与被执行人叶海波、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兆圣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执行悬赏责任保险”悬赏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叶海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2****9014,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新都花城怡景园10幢108室。
被执行人:杨红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3****0013,户籍所在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西路49号203室。
悬赏期限
2024年1月24日——2025年1月23日
悬赏条件
凡提供被执行人叶海波、杨红军下落并协助本院成功控制的将获得悬赏金5000元/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举报电话
张法官0523—82069408
柴法官19852380072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接听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特别说明
(一)仅提供线索,未能协助法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或成功扣押车辆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三)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2.举报人为法院工作人员的,包括正式在编干警、聘用制人员以及在法院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3.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之便获得线索举报的;
4.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行为
(四)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不能获得悬赏金,事后查清的将追回悬赏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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