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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4-12-28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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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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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江苏众智合金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 11月 16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众智合金钢有限公司开展四季度外包外租专项检查。

       经查,发现该单位:1.特种作业人员于伯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铸件;2.现场有两台新型节能变频有磁钢壳中频炉,通过调阅监控视频,2023年11月13日至16日,靠近炉台下入口的 1台中频炉正在使用,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众智合金钢有限公司拟作出人民币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泰兴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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