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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4-12-28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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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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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技工业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 9月13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欧技工业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经查,该单位于2020年7月、11月将两跨厂房分别出租给泰兴越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海科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执法人员检查时,泰兴越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橡胶密封件项目、泰州市海科乐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密封件制造项目已建成投用,但安全设施均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形成书面报告。欧技工业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两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检查时,欧技工业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疏散通道不畅,有杂物堆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欧技工业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泰兴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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