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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2024-09-21 更新全民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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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息、零风险?泰兴多人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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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日返息”

面对这么多的诱惑您是否动心过?


千万警惕!

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在我市已有多人中招!

↓↓↓

  2014年至202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于因缺少资金做工程,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合谋,许以15%高息,向16人集资800余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偿还高利本息,造成损失530余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伙同丈夫,为偿还经营酒吧、KTV、旅馆债务,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许以20%的高息,向21人集资790余万元,造成损失600余万元。

  2007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向汤某某、焦某某、戴某某等26人非法集资450余万元,造成损失320余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于以公司改造急需资金周转、发工人工资、缴纳税款等理由,采取口口相传、上门借款等方式,以2%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向18人非法集资2900余万元,造成损失2600余万元。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

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使当事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征?

常见套路有哪些?

关于非法集资又有哪些相关法规呢?

咱们一起来了解下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获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嘘成上市,把在境外一些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混淆成上市,鼓吹销售原始股;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智慧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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