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肉制品制造销售,主要生产设备:切片机、滚揉机、烤箱、包装机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解冻、清洗一分割、片肉一配料、搅拌一摊筛一脱水烘干一烘烤一分切片一金探一成品。2021年11月30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孤山镇派出所、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至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转。西侧有两个水塘,水塘南侧有一条沟渠。该单位污水处理压滤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两个水塘,水塘与南侧沟渠底部有渗漏,现场检查时水塘的水正在渗入南侧沟渠。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水塘和南侧沟渠渗出口的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监测期间该单位厂西侧水塘、厂外南侧水渠采样氨氮浓度分别为61.0mg/L、55. 6mg/L(排放标准为2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729mg/L、737mg/L(排放标准为500mg/L),均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三级标准。
【办理结果】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6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2022年1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27日举行听证会,2022年2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壹拾万元,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2022年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靖江市公安局。
【法律适用】
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坚决严肃查处,杜绝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切实形成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的执法合力。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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