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⑤丨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某配件(泰州)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A1楼顶1号在线监测设备高温测量池于2022年3月15日发生故障,预计于4月5日完成检修。检修期间,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自动监测出现异常时,采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4次/日”的要求对1#排气筒(A1车间)开展手工监测。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障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的行为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某配件(泰州)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办理结果】
该案已于2022年4月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玖仟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玖仟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典型意义】
该公司对污染治理、环境保护工作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不肯把精力投入到提高治污效率上,而是想尽办法“走捷径”、动手脚、耍花招。这种做法看似为企业降低了成本,实际上不仅抛弃了企业良知和社会公德,而且突破了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惩。企业重视污染治理,就要实事求是地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严抓污染防治措施,真实有效地开展自行监测,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这是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应该做到的,也必须要做到位。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看似是企业管理能力不够,其根源还是企业负责人对待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出现了偏差。因此,企业有关负责人应以该案例为警示,深挖思想、校准观念、调整心态。只有经营理念保持了正确的方向,环境违法问题才会得到有效遏制,才能引领企业更加顺利地发展壮大。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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