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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②丨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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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②丨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温材料生产线、熔化炉正在生产,配套的双碱法喷淋脱硫处理设施正在运行,pH监控显示pH为5.74,熔化炉排气筒破损(喷淋脱硫塔前段),有部分烟气从破损处排放。泰州市姜堰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双碱法喷淋脱硫处理设施再生池东(喷淋水入口)、再生池西(喷淋水出口)分别采集水样,并对熔化炉脱硫塔排气筒出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经监测:该公司双碱法喷淋脱硫处理设施再生池东pH为3.56、再生池西pH为4.63;熔化炉脱硫塔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68mg/m3(标准为20mg/m3 )、SO2排放浓度为444mg/m3(标准为80mg/m3 )。   

【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1日我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6月22日,我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不但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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