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宣传 ● 大气类案例之一 ●
某砖瓦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我局对某砖瓦二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位于兴化市,从事烧结保温砖、保温砌块项目生产;该厂2022年4月2日凌晨2时至5时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排放限值,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办理结果】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厂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法律适用】
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此次针对某砖瓦二厂的处罚是因为发现该厂的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进行立案查处的,通过对比监测、检查监测设备、监测设备运维情况,认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该厂确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此案对今后在线数据异常的立案查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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