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图/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明确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可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根据该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近年来,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一些污染环境行为如得不到及时制止,既可能让巨大的环保投入功亏一篑,又会让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以司法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讼中禁止行为人继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无疑将有效阻断污染环境黑手,降低危害后果。 一般来说,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环境行为具有复杂性、持续性、隐蔽性等特点。且其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不可逆转性。如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一些疾病很难治愈,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忍受的痛苦,一些被污染的土地、河流需要数十年乃至数百年方能恢复原状。 这决定了保护环境不能再有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举轻以明重,在涉环境保护诉讼中,更不该放任边诉讼边污染现象。特别是,由于涉环境保护诉讼的案情往往较为复杂,且可能涉及专业方面的鉴定、论证等问题,程序比较繁琐,耗时较长。要是完完整整走完一审、二审、申请执行等程序,可能需要一两年时间。 所以,如果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不对涉嫌污染环境行为有所禁止,而是任由其继续实施侵害环境行为,等到裁判生效之后再采取相关措施的话,污染环境行为可能早已完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可能已经严重扩大且难以逆转。 此时,相关诉讼的初衷和目的以及意义已经不复存在,即便胜诉,也难以有效挽回损失,而可能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显然不能任由边诉讼边污染、边审理边污染现象的发生。司法禁止令便是按下环境侵权“暂停键”的有益探索,将有效防止污染环境现象进一步扩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禁止令保全措施实际上类似于行为保全,即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然,适用禁止令并非可以毫无根据或者随意而为。如果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禁止令的,应当在作出禁止令后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将解除禁止令。且无论是诉讼前申请禁止令还是诉讼过程中申请禁止令,其亲人一般应提供担保,以免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 禁止令作为严肃的司法行为,其启动和实施均具有严格的程序。这决定了行为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令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违反禁止令的自然人罚款10万元,对单位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者,还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那些拒不履行禁止令的污染环境行为,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此刚性的措施,将有力遏制生态环境污染。 有了司法机关的撑腰,无疑将使生态环境侵权止步于“发现之时”“萌芽阶段”,将损害后果降至最低,这也是发挥司法能动性,密织环境保护网络的应有之义。 作者 | 史洪举(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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