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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赵某、钱某因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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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赵某与本村村民钱某签订了一份<span]
两个月后,赵某经济遇到困难,无力支付剩余尾款。于是,他诉之法庭,请求法庭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钱某返还前期的20万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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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房屋卖给赵某,并未出卖宅基地,合同依法成立,赵某应当继续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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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通过与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自己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非本村村民赵某。两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虽然自愿,但是地随房走,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赵、钱二人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规定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钱某与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钱某应返还赵某的前期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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