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刘炜群、刘逸群、刘康群、刘焯群、刘植群、刘济群、刘亚男户,被征收房屋位于泰兴市苏利巷47号。 因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需要,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日作出泰政房征〔2023〕5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泰兴市苏利巷、疾控中心及周边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泰兴市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抽签确定的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截止到2023年11月20日。 被征收人刘炜群、刘逸群、刘康群、刘焯群、刘植群、刘济群、刘亚男户位于泰兴市苏利巷47号的房屋属于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2.8㎡(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泰房证字第022490号),用途为住宅。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65.75㎡,经有关部门调查并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中45.5㎡建筑物和20.25㎡简易房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未经登记的土地面积为289.92㎡,经有关部门调查并经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中112.8㎡认定为合法土地面积,177.12㎡认定为照顾补偿土地面积。经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7号,评估结果为:该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评估时点2023年9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1029467元,177.12㎡“地大于房”部分评估价值为1377285元。此外,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45.5㎡建筑物和20.25㎡简易房评估价值为50818元,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值为76020元。因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较多,且征收部门无法联系到绝大部分产权人,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部门于2024年5月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公告,公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7号和《关于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等相关征收文书。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苏)苏地行TX(2024)征估字第01-07号申请书面复核。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书面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由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及补偿方案确定的其他补偿标准和方式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 本机关认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程序。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地块市政公用公共事业和旧城区改建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经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泰兴市苏利巷、疾控中心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泰兴市苏利巷47号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其补偿金额为: 1.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为1029467元; 2.177.12㎡“地大于房”部分评估价值为1377285元; 3.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45.5㎡建筑物和20.25㎡简易房评估价值为50818元; 4.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价值为76020元; 5.搬迁费3384元(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计算,不足1500元/次的,按1500元/次计算,按两次计发); 6.临时安置费16243元(按12元/㎡/每月,不足1200元/每月的,按1200元/每月计算,按12个月计发,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 7.电话等移机费558元; 上述款项合计为2553775元。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和福·溪枫苑6幢106室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112.75平方米,价格为820567元(仅指房价,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结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 二、被征收人应当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款结算领取和房屋移交手续,并搬迁出泰兴市苏利巷47号的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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