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积金中心发布
《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及其政策解读
涉及缴存、贷款、提取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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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与原《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泰政发[2004]59号)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缴存主体的变化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行选择。
2、调整公积金基数执行年度
原文件的缴存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现办法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增提取方式
对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提取和支付。
4、明确监督检查职能
新增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职权,并明确说明公积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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